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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应用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08 19:32:23    发布者:    访问次数: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文件精神和部就业培训指导中心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应用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6年5月25日

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应用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考评人员管理工作,提高技能人才评价水平和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内,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评价标准,根据命制的试题,对参加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人员,按照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审并出具独立评分结果的人员。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的培训、认证、管理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专项职业能力,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考核评价;高级考评员可承担专项职业能力,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评价。

第五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职鉴中心”)负责全省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政策制定、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全省考评人员信息库并负责维护管理。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评价指导部门(以下简称“评价指导部门”)负责本市州考评人员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考核认证和监督管理,上报本市州考评人员至全省考评人员信息库,并负责维护管理。

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点(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负责本机构考评人员推荐申报,在属地评价指导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机构考评人员的培训、聘任、使用、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及社会监督。

全国性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及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全国性分支机构”)考评人员的培训、聘任、使用、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可按照总部或属地评价指导部门相关要求组织实施,考评人员信息需录入《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的考评人员信息库。

第二章 考评人员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  考评人员应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第七条  考评人员原则上应年满30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63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8周岁,身体健康,掌握技能人才评价理论、相应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掌握相应考评技术和方法,熟悉国家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

第八条  考评员应取得本职业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累计满3年;高级考评员应取得本职业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考评员资格并执行考评任务3年以上。各级人社部门在职人员不得申报考评人员资格。

用人单位可结合本企业实际,对于担任中级技能技术岗位累计满3年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考评员;对于担任一线技术负责人、高级工程师或高级技能技术岗位累计满5年的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考评员。

院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对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中级管理岗位累计满3年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考评员;取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担任高级管理岗位累计满5年的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考评员。

第九条  符合考评人员素质要求,近3年内担任过地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技术专家、技术裁判员,或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的,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职业(工种)考评员;近3年内担任过本职业或相关职业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技术专家组长、裁判长,或获得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考评员。

第十条  对发布三年内的新职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技艺传承项目涉及的相关职业(工种),经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可结合业绩成果对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条件适当调整。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相应直接申报考评员、高级考评员。

第三章 考评人员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工作守则》(附件1),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评价机构的派遣,签署 《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根据考评工作安排,审核考评题目及评分标准,对评价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验,督促评价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整改后尚不具备评价条件的,考评人员可书面向评价机构提出异议,暂缓执行考评任务。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按照命制试题和确定的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对参评人员进行客观公正考评,独立完成评分任务,并如实填报。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应佩戴考评人员资格证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试题内容和评价成绩。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为,经过考评小组合议,考评组长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生相关考评诚信档案记录中。

对集体违纪行为,经过考评小组合议,由考评组长报评价机构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生相关考评诚信档案记录中。评价机构如不同意作出处理,考评组可向属地评价指导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评价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与日常管理,接受属地评价指导部门、评价机构、质量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应维护考评人员合法权益。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属地评价指导部门反映。

第四章 考评人员培训与认证

第十七条  申报考评人员资格,由本人填写《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见附件3),提供申报所需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由本人自荐或工作单位推荐,评价机构受理。评价机构根据申报人员材料进行资格初审,按“谁推荐、谁负责”原则,将拟参加任职资格培训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上报评价指导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内容包括通用知识和专业技能两个部分,通用知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职业道德、基本理论、工作守则、通用考评技术方法、考务管理等;专业技能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本职业专有考评技术、职业理论知识和岗位技能要求、相关职业考评工作流程、评分标准和细则等。

第十九条  考评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可由属地评价指导部门或评价机构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用知识培训主要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参训人员可通过线上学习平台参加培训;专业技能培训采取线下集中授课的方式,参训人员完成线上培训课时后可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培训累计不少于48个标准学时,其中:线上培训不少于20个学时,线下培训不少于28个学时。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任职资格考核在任职资格培训完成后,由属地评价指导部门或评价机构组织实施,考核分为通用知识考核和专业技能考核两个部分,通用知识考核采用开卷笔试或线上机考等方式,专业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演示、模拟等方式进行,均实行百分制,两部分成绩均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属地评价指导部门负责考评人员任职资格考核合格人员的复核认证。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证卡是证明考评人员任职资格的有效证件,由省职鉴中心统一样式、统一编码规则,证卡(具体样式见附件4)由属地评价指导部门统一印制、颁发。证卡有效期三年,并在证卡上明确标注日期(具体年月日)、考评职业(工种),过期、被注销资格的考评人员证卡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任职资格到期后,评价机构可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向发证部门申请资格续期,连续三年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经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办理考评人员证卡。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考评人员证卡人员,所考评职业(工种) 的核心技术发生较大变化、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重新修订的,应重新参加任职资格培训与认证。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考评人员进行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等业务培训。

第五章 考评人员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用制。评价机构与考评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协议(样式见附件5),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期等,聘期应不超过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每名考评人员可考评相关职业(工种)不超过3个。评价机构外聘考评人员需经考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可同时受聘不超过3家评价机构。聘用后,考评人员信息由评价机构录入《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

第二十六条  考评人员实行轮换派遣制。评价机构按照考评场次计划,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每个场次考评小组至少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职业(工种)每个评价模块的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每场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不得在同一场次考核评价工作中兼任现场负责人、质量督导员、考务人员等岗位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评人员实行组长负责制。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价机构提交考评报告。

第二十八条  考评人员实行回避制。执行考评任务时,考评人员对考生存在亲属、师生、师徒及利害关系人员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评价机构及质量督导人员发现存在回避情况的,应告知考评组申请回避。

第二十九条  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评价机构依据考评人员考评工作情况,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考核,对考评人员做出综合评价。考核内容主要为考评工作开展情况、职业操守情况、现场技术管控和应急处理情况以及人社部门、质量督导人员反馈的考评工作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及时解除聘用关系,上报属地评价指导部门或全国性认定机构,并在《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删除相关证件信息。同时受聘多家评价机构的考评人员,聘用单位均需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  评价机构应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工作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考评人员个人信息、聘用记录、考评记录、年度考核等情况,做好考评人员信息维护。

第六章 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评人员出现以下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的, 注销考评人员证卡:

(一)不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指导和监督,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接受评价机构派遣任务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擅离职守,致使评价现场秩序混乱、纪律涣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 评价标准评分,严重误评、漏评或评分不客观、不公正的。

(四)擅自更改试卷、试题或评分标准,或徇私舞弊更改 考评成绩的,或泄露试题内容、答案、考评结果的。

(五)利用考评人员身份谋取不法利益,包庇或打击报复 他人,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社会公约,不诚实守信, 个人征信失信的。

(七)其他妨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违纪的考评人员,评价机构或质量督导人员将调查情况报属地评价指导部门处理,被注销考评人员证卡的人员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十三条  对评价机构纵容、包庇、唆使考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追究相关机构及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终止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考评人员资格认证的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可由属地评价指导部门或申报的评价机构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既往制度规定与本指南相抵触的,以本指南为准。若后续出台新政策,依新政策执行。


附件:1.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2.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诚信承诺书

3.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

4.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证卡(样式)及编码规则

5.湖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聘用协议(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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