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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襄人社发〔2013〕205号)

发布时间:2017-06-23 09:24:23    发布者: 赵勇   访问次数: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襄阳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襄阳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襄阳市分行、湖北银行襄阳市分行、汉口银行襄阳分行、襄阳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来襄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323号)的规定,现就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在校生和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自2013513日以后,在襄阳市境内创业的,在创业所在地均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二、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合伙经营和创办微型企业的,按每人20万元,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大学生创办100人以下的小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达到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大学生创办超过100人以上的小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大学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10万元以内利息,合伙经营和创办微型企业按每人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创办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对初次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符合首次小额担保贷款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特殊行业许可证副本上经营者姓名、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称未变化、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和创办微型企业新增就业人员2人以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的,可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不超过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创办微型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按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创办微型企业的,初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为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之日起后推2年。

申请小额贷款不受出资额和注册资金的限制,按生产经营规模和流动资金需求确定担保贷款额度。

三、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实行一年一贷。初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第一年贷款期限内,未参加创业培训的,须到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享受后期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后期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一)未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的;

(二)初次贷款第一年内关、停、并、转的;

(三)未按期归还小额担保贷款本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大学生自主创业,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在校生《学生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特殊行业许可证副本、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大学生合伙经营和创办微型企业,合伙人或股东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在校生《学生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特殊行业许可证副本、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经营场地证明、合伙人或股东持本人进账单(包括货币出资证明复印件)或验资报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其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原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

大学生创办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持法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学生证》)、当年新招用人员《就失业登记证》、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特殊行业许可证副本、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经营场地证明、合伙人或股东持本人进账单(包括货币出资证明复印件)或验资报告、与当年新招用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或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

大学生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持首次小额担保贷款经营者姓名(自主创业)、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名称(合伙创业和创办微型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特殊行业许可证副本以及本人《毕业证》(在校生《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包括新增就业人员)、新增就业人员2人以上(自主创业、合伙创业和创办微型企业)和新增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有效凭证、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盖章或签字)。

五、对从事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不得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六、大学生在信用社区创业、参加创业培训后创业,从事个体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在信用社区创业的,持本人免除反担保申请书原件、信用社区推荐证明原件、信用社区有效证件或文件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办理免除反担保手续。

参加创业培训后创业的,持本人免除反担保申请书原件、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建的创业专家导师团或咨询委员会成员3人以上对创业计划书论证通过意见书原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创业结业证书和创业计划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办理免除反担保手续。

七、大学生合伙创业和创办微型企业、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展期、二次小额担保贷款均需须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有信用反担保、本人或经授权的他人财产反担保、企业法人反担保和个体工商户反担保。

(一)信用反担保。凡是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查实的襄阳市境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在编工作人员,在襄阳市境内,均可提供信用反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反担保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凡是社会保险网查实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和企业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在借款人所在辖区内,均可提供信用反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反担保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信用反担保人员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时,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襄阳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工作人员单位证明》、《划扣工资委托书》、《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原件,反担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与反担保人一起,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现场办理反担保手续,签订反担保合同。

(二)本人或经授权的他人财产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用本人财产办理反担保时,持他项权利申请表、财产评估报告书、财产保险单原件,财产共有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办理反担保手续,签订反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用他人财产办理反担保时,持他项权利申请表、公证书、财产评估报告书、财产保险单原件,授权财产共有人、授权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办理反担保手续,签订反担保合同。

(三)企业法人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采取企业法人办理反担保时,申请人与企业法人或负责人一起,持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合伙人或股东持本人进账单(包括货币出资证明复印件)或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经过年检的贷款卡、其他财产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企业资信等级证书、近3个月的财务表、年税后利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有效证明或具有申请贷款金额2.5倍以上的不动产评估报告书和他项权利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办理反担保手续,签订反担保合同。

(四)个体工商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采取企业法人办理反担保时,申请人与个体工商户一起,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本人居民身份证、年税后利润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有效证明或具有申请贷款金额2.5倍以上的不动产评估报告书和他项权利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办理反担保手续,签订反担保合同。

八、本通知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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