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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直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2 11:14:39    发布者: 赵勇   访问次数:

 

根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6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范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简称“四类人员”。

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就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7天,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专业(工种)所需成本以及实际参加培训时间确定,200元—2000/人。具体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243号)执行。

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已参加政府其它部门组织培训的劳动者重新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

符合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一)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拨付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领。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费申请材料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代为申请协议书等。职业培训机构凭借劳动预备制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岗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四)培训对象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对培训对象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培训机构可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由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免交补贴标准内培训费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报就业培训补贴时除前款所规定资料外还应提交《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湖北省就业培训台帐》等资料,机构法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审核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初审,市人社局审核公示,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

(一)初审。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培训指导科应对培训对象逐一核实,对培训过程、培训时间、培训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附审核人员名单和审核工作底稿。初审后,将申报资料、初审报告、人员名单以及培训补贴金额报送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如发现虚假培训比例超过10%,应将资料退回培训机构,不再审核。初审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二)审核。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应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和初审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审核报告并上网公示。审核报告应附审核人员名单、审核工作底稿。审核后,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送财政行政部门复核。审核期限为15个工作日。

(三)复核及拨付。市财政部门对人社部门的审核报告进行复核。重点应核查人社部门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抽查面是否合乎要求、审核结论是否准确。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同时将相关申报资料返还劳动就业管理局存档。复核期限为15个工作日。

 

襄阳市直职业(创业)培训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根据《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6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1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监督工作职责

定点培训机构职业培训由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实行全程跟踪检查监督。具体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负责监督管理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训练中心组织的职业培训、创业培训。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监督管理技工学校、职业院校组织实施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负责监督管理市人社局所属的市技师学院组织实施的职业培训、创业培训。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其他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实施的职业培训、创业培训。

二、检查监督工作内容

检查监督具体工作包括开班确认、检查验收、台帐登记和阳光公示制度的落实。

(一)开班确认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在经监管单位(科室)同意后,开班前5日内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培训指导科报送《开班申请确认表》、《教学计划表》、《学员花名册》(含电子版)、教师资格证或聘用证书复印件等。劳动就业管理局受理培训机构开班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告知培训机构,同时报送市人社、财政行政部门。

(二)检查验收制度。监管单位(科室)对所确认的培训班,实行每班必查、每人必核的全程核查制度。每个班次检查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整理成工作底稿,在申报职业培训补贴时附在初审报告之中。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检查验收阶段,应进行不定期抽查。

开班前,定点培训机构应组织培训学员本人填写《湖北省就业培训学员登记卡》,详细记录学员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湖北省就业培训学员登记卡》一式两份,一份交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一份留存培训机构。开班时,监管单位(科室)应派人到现场对照学员花名册逐人核实。开班后,应不定期组织抽查。结业时,应现场验收。

参加各个环节检查验收的监管单位(科室)相关人员都应在《湖北省就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上签字,现场检查中学员凡有1次不在者,不予拨付该学员的培训补贴。

(三)台帐登记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必须按班次建立《湖北省就业培训台帐》,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湖北省就业培训台帐》一式两份,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和培训机构各一份,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四)阳光公示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次开班前,必须将本次开班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培训结业后,对领取培训补贴学员名单、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至少7天的公示。监管单位(科室)应对两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将其做为工作底稿的一项内容进行整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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